2024年4月29日,立陶宛农业部发布了24-7598号法规草案,拟修订2005年第3D-225号令关于奶油和奶油制品的质量法规,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5月14日。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于供直接消费和进一步加工其它食品的奶油和奶油制品,包括奶油、复原奶油、发酵奶油等,并规定了相关定义;
(2)用于制造奶油和奶油制品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并有食品安全和质量批准文件,其中奶应符合(EU)853/2004等法规要求,生产再生或复原奶油使用的黄油、脱水牛奶和水应分别符合(EU)1308/2013、立陶宛农业部第3D-138号令和立陶宛卫生规范HN24:2003的相关要求;
(3)其它乳制品和/或其它成分以及所需的附加物质可以添加到奶油产品中,用于全部或部分替代牛奶成分外的其它物质,具体取决于产品类别,如由牛奶或乳清制成的产品,按重量计至少含35%的任何类型的牛奶蛋白,可用作增稠剂或稳定剂,最大使用限量20g/kg,并取决于是否使用了其它增稠剂或稳定剂;
(4)相关产品标签除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强制性标准外,还须符合附加规定,如酸奶油及其产品应标明发酵菌种,由复原乳生产的奶油和奶油制品应标注“复原奶油”,须标注所使用的热处理方法,必须以质量百分比标明脂肪含量。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seimas.lrs.lt/portal/legalAct/lt/TAP/7e55434005f811ef8e4be9fad87afa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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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奶油 食品安全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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